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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娱乐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平台 (AsiaGaming)|我们是检察院反渎局,不是反毒局!!

发布时间:2025-10-17 11:23:14    次浏览

朋友们经常问我:“反渎局是干什么的,禁毒不是公安局管的吗?” 反渎职侵权局,是专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公权行为,与反贪污贿赂局并列为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实这两个局的共同点就是都是查办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只不过罪名种类略有区分。反渎局的办案对象,比反贪局略窄,仅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具体哪些人归反渎局查办呢?估计行内的同志也不一定能一下说全,小九在此为您总结到底哪些人属于反渎局的检察官们倾心的“对象”。一,以滥用职权罪为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或者超越职权,决定、办理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9刑法中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及相关具体罪名。滥用职权行为,首见于1984年《森林法》中,该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玩忽职守罪的法条”。虽未明确滥用职权罪的名称,但该法中已经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正式罪名,首见于1987年8月最高检发布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中,首次归纳出13个方面64种具体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补充进了滥用职权概念。当年9月,《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在97刑法中,根据最高检的修改意见,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名。高铭暄教授认为,在原有玩忽职守罪中,增加与其并列的滥用职权罪,是为了将故意渎职行为纳入到刑法规范中,以补充52年以来仅针对过失渎职行为的不足。由于滥用职权罪的补充及一些列具体渎职罪名的规定,原有的玩忽职守罪不再是大口袋罪名,其范围被极大的缩小,成为局限于刑法未具体规定罪名且与已有罪名罪过相当的渎职行为。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渎职罪的现有法律规定《刑法》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仅限于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罪的相关法条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9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第397条、《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397条、《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条、《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最高检关于对林业部门主管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等。三、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具体解释如下:1.国家机关此处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此外还有其他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机构,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行使部分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在刑法中也被视为国家机关。比如:经法律授权的一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机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由原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但仍然保留其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国家机关将部分职权依法委托给组织机构行使。根据高铭暄教授的总结归纳,国家机关一般包括如下单位:l 各级党委机关l 各级政协机关l 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的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如烟草公司、盐业局、知识产权局、气象局、地震局、电力总公司、科学院、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l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如受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并授予国家机关权力的清算组及其主要负责人。l 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限定为由国家财政拨款,享有参政议政权力的组织机构。人民团体,限定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编制委员会统一制定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办公费用,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共计14个,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会、国台胞联谊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学联、中青联、科协、文联、新闻工作者协会、残联、国贸促进委员会、供销总社理事会等。2.办案对象进一步扩大从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印证上述主体的扩大: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扩大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上级强令下级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主体认定。《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集体研究的责任主体认定。上条第二款: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第四,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责任主体认定。《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版权声明:【本平台所使用的文章、图片及音乐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部分作品如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及时处理。】合作联系:[email protected]赞赏人赞赏